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06 日)
第7條
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,除顧問、分隊之幹事、助理幹事、小隊長、副小 隊長及隊員外,其聘期為三年,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,並以二次為限。

前項義勇消防人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,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為限。繼任 人員聘期逾二年者,以聘任一次計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