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06 日)
第4條
新進義勇消防人員(以下簡稱新進人員)應具備下列資格:

一、年滿二十歲、身心健康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
二、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。

三、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。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 告者,不在此限。

擔任顧問者,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。

具備第一項規定資格之退役替代役消防役役男,得優先遴聘擔任義勇消防 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