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4 年 10 月 06 日)
第2條
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經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,領有消防 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,始得執行業務。

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,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(格式如 附件一),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本,送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;執業通訊資料異動者,亦同。

前項公告內容,包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姓名、證書字號、執業通訊 電話及所在行政區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