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泡沫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77條
依前條設置之水源,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。

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,其出水量及 出水壓力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出水量:泡沫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時,以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之 最低出水量加倍計算。

二、出水壓力: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放射區域全部泡沫噴頭放射壓力均能 達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.1MPa 以上。

三、連接緊急電源。

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,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 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出水量:同一樓層設一個泡沫消防栓箱時,應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 以上;同一樓層設二個以上泡沫消防栓箱時,應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 升以上。

二、出水壓力: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消防栓放射壓力能達每平方公分三點 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。

三、連接緊急電源。

同一棟建築物內,採用低發泡原液,分層配置固定式及移動式放射方式泡 沫滅火設備時,得共用配管及消防幫浦,而幫浦之出水量、揚程與泡沫原 液儲存量應採其放射方式中較大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