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泡沫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75條
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區域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使用泡沫噴頭時,每一放射區域在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百 平方公尺以下。

二、使用泡水噴頭時,放射區域占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以上,且至少二 百平方公尺。但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,放射區域依其實際 樓地板面積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