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泡沫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69條
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,依實際狀況需要,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:

一、固定式:視防護對象之形狀、構造、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,其 設置數量、位置及放射量,應能有效滅火。

二、移動式: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