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水霧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68條
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,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。

二、車輛停駐場所,除面臨車道部分外,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 ,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,並與排水溝連通。

三、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,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。

四、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,排水溝設置集水管,並與滅火坑相連 接。

五、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,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 水量有效排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