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水霧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65條
依前條設置之水源,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。

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,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,依下列規定,並連 接緊急電源:

一、出水量: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,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 二千公升以上。

二、出水壓力: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 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.27MPa 以上。但用於防護電氣設 備者,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.35MPa 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