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水霧滅火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61條
水霧噴頭,依下列規定配置:

一、防護對象之總面積在各水霧噴頭放水之有效防護範圍內。

二、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。

三、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,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、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 核算,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,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、第四項所列場 所使用,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;供同條附表其他場所使用,在每分 鐘十公升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