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自動撒水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54條
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。

二、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,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 上,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,使有效滅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