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自動撒水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50條
撒水頭之放水量,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 (設於高架倉庫者,應為一百十四 公升) 以上,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.1Mpa 以上。但 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,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。

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,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。但 儲存可燃物場所,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