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緊急照明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79條
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:

一、在避難層,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之居室。

二、具有效採光,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。

三、集合住宅之居室。

四、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。

五、工作場所中,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。

六、洗手間、浴室、盥洗室、儲藏室或機械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