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避難器具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69條
避難橋,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、地板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。

二、一邊以螺栓、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。

三、避難橋之構造、材質、強度及標示符合 CNS、一三二三一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