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避難器具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67條
緩降機應依下列規定設置:

一、緩降機之設置,在下降時,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 物接觸。

二、緩降機所使用繩子之長度,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 距離長度為準。

三、緩降機支固器具之裝置,依下列規定:

(一)設在使用場所之柱、地板、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及容易裝設場所 。

(二)以螺栓、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