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 避難器具 ( 106 年 07 月 05 日)
第159條
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:

一、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,居室面向戶外部分,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 ,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。

二、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,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,且該居室 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,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 (不含 防火鐵捲門) ,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。

三、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、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,符 合下列規定者: (一)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。 (二) 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,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 路徑能通達安全梯。

四、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、第二目、第五目、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 所使用之樓層,除符合前款規定外,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