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5 月 08 日)
第6條
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,係指下列場所:

一、室外儲存場所:位於建築物外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。

二、室內儲存場所:位於建築物內以儲槽以外方式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。

三、室內儲槽場所:在建築物內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 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。

四、室外儲槽場所:在建築物外地面上設置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 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。

五、地下儲槽場所: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 之場所。

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,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 器儲存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