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5 月 08 日)
第4條
可燃性高壓氣體,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:

一、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,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 以上或一百萬帕斯卡(MPa) 以上之壓縮氣體中之氫氣、乙烯、甲烷 及乙烷。

二、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,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 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(MPa) 以上之壓縮乙炔氣。

三、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,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 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(MPa) 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、丁 烷及液化石油氣。

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