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5 月 08 日)
第3條
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:

一、第一類:氧化性固體。

二、第二類:易燃固體。

三、第三類:發火性液體、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。

四、第四類: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。

五、第五類: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。

六、第六類:氧化性液體。

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、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