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5 月 08 日)
第12條
無法依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判定類別或分級者,應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 基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。但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、原廠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相關證 明資料,足資判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