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5條
申貸者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時,得由各機關籌編經費,協商財團法人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,保證成數不低於八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