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09 日)
第2條
為協助受災民眾重建(購)或修繕因重大天然災害毀損自有住宅,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(以下簡稱各機關)得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,將貸款條件、申 請期限及作業流程等事項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