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災害防救組織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9條
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、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,分 別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正、副首長兼任;委員若干人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長就有關機關、單位首長、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 之專家、學者派兼或聘兼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救會報事 務;其組織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定之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 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