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50條
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,應向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登錄;其登錄之申請條件、有效期限、撤銷、 廢止、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內政部定之。

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,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 災意外險,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