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47條
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,致傷病、身心障礙或死亡者,依其本職身分有關 規定請領各項給付。

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,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,應比照義勇消防 人員傷病、死亡之請領數額,請領有關給付;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 支應:

一、傷病者: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,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 。但情況危急者,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。

二、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,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:

(一)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:三十六個基數。

(二)中度身心障礙者:十八個基數。

(三)輕度身心障礙者:八個基數。

三、死亡者: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。

四、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,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。

前項基數之計算,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。

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,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
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,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者,應補足其差額。

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,由各該政府核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