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47-1條
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,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,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。

前項聲請,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。

第一項之失蹤人,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

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、變更,本法未規定者,準用 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。

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,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。其陳報期間,應定為自 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