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45條
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,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,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 意見,專款專用,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,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 務或業務之費用,並應公布支用細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