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44-6條
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,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 貸款者,得由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,其貸款金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

前項利息補貼額度及申辦作業程序,由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