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44-5條
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、國民年金保險、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,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,由中央政府支應。

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,得請領傷病給付,其所需經費, 由中央政府支應。

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、請領條件、給付額度、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,分別由內政部、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