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44-4條
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,於災後一定期間內,其應自付之保險 費、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,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 捐款為來源;其資格、條件、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衛生福利 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