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44-10條
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四條之九所稱災區,指因風災、震災、火山災害 或其他重大災害,造成嚴重人命傷亡之受創地區,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