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罰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39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、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或第七 款規定所為之處置。

二、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