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罰則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38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。

二、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