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災害應變措施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28條
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,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 員進駐,執行災害應變工作,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、協調與 整合。

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,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。

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,或為支援跨直轄市、縣( 市)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,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