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災害防救組織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13條
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 之規模、性質、災情、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,決定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,應於成立後,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 人,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。

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,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,通知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