災害防救法  災害防救組織 ( 106 年 11 月 22 日)
第11條
鄉(鎮、市)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各一人,委員若干人。召 集人由鄉(鎮、市)長擔任;副召集人由鄉(鎮、市)公所主任秘書或秘 書擔任;委員由鄉(鎮、市)長就各該鄉(鎮、市)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 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。

鄉(鎮、市)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(鎮、市)災害防救會報事務;其組 織由鄉(鎮、市)公所定之。

區得比照前條及前二項規定,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