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法  民力運用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29條
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、演習、服勤時,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、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。參加服勤期間, 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。

前項人員接受訓練、演習、服勤期間,其所屬機關(構)、學校、團體、 公司、廠場應給予公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