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防法  民力運用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28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,協助消防、緊急救護工作 ;其編組、訓練、演習、服勤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,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