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 ( 107 年 05 月 11 日)
第3條
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(構)、學校、依法設立之團體、經常定為投票所、 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。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 社會團體、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