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102 年 01 月 08 日)
第1條
中央選舉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獎勵對選舉業務有功人士,特依獎章 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
第2條
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頒給選舉專業獎章(以下簡稱本獎章):

一、對選舉業務之推展,具有重大貢獻。

二、對選舉業務提出興革方案,經本會採行獲致重大成效。

三、對選舉問題之研究發展,具有特殊價值或重大貢獻。

四、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小組委員合計年資達二十五年以上,對選 舉業務具有重大貢獻。

五、其他對選舉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。

第3條
本獎章分為一等、二等、三等,均用襟綬。除事蹟特著者外,初次頒給三 等,並得因功晉等。不得以同一事蹟重複申請。

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。

第4條
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頒給本獎章:

一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,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。

二、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,受懲戒處分。

三、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。

四、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,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 領域聲譽,有確實證據。

第5條
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,格式如附表二。

第6條
本獎章依下列方式接受推薦:

一、本會人員: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。

二、本會所屬機關人員:由其服務機關推薦。

三、前二款以外人員:由有關機關(構)、公營事業機構或團體推薦。

請頒本獎章,應填具請頒選舉專業獎章事實表,格式如附表三,並檢附有 關證明文件。

第7條
本獎章之頒給,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,審查通過後,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,公開頒給之。

第8條
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,得於身故後追頒之,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。

第9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