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 ( 90 年 07 月 25 日)
第7條
海巡署及國防部應相互合作,密切協調,彼此提供影響海域、海岸安全之 預警、雷情及滲透情資等資料,共同維護國家安全。

前項資料之傳遞,應以書面、電話、傳真、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,並得依需要由雙方相對業管單位成立專責小組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