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 ( 90 年 07 月 25 日)
第17條
海巡署所屬機構執行巡防任務時,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構、部隊支援。

國防部所屬機構、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,得請求海巡署所屬機構支援 。

海巡署與國防部所屬機構、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,得相互配合支 援,若人力、物力不足支援時,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。

前項之支援申請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遇有緊急情形,得以電話、傳真或其 他適當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