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 ( 90 年 05 月 30 日)
第4條
海巡署及所屬機關依法執行各項任務時,得依相關法規洽請交通部及所屬 機關 (構) ,提供犯罪情資及犯罪調查所需資料,以共同打擊犯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