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8 年 03 月 12 日)
第31條
本總局局務會報,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總 局長召集,以副總局長、主任秘書、各組、室、中心、隊等單位主管為當 然出席人員,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。各隊應比照總局舉行隊務 會報,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