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8 年 03 月 12 日)
第22條
總局長綜理局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工作計畫之決定、變更及考核事項。

二、關於預算之審核、流用、追加 (減)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。

三、關於上級機關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。

四、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、請示、申復或報告事項。

五、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。

六、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。

七、關於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、遷調、獎懲事項。

八、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。

九、關於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。

第23條
副總局長襄理總局長處理局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襄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。

二、關於總局長差假時,代行 (理) 職務。

三、關於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。

四、關於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。

五、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。

六、關於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。

七、關於總局長交辦事項。

第24條
主任秘書承總局長、副總局長之命,督導本總局各單位業務,並處理公務 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。

二、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。

三、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。

四、關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。

五、關於機要文電處理事項。

六、關於總局長、副總局長交辦事項。

第25條
組、室、中心主管及偵防查緝隊隊長均承總局長、副總局長之命,主任秘 書之指導,處理各單位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、督導、改進事項。

二、關於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、監督、審核事項。

三、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、監督、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。

四、關於依據本總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。

五、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。

六、關於總局長、副總局長交辦事項。

第26條
隊長承長官之命,處理本隊業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、監督、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。

二、關於人事遷調及獎懲事項。

三、關於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。

四、關於所屬人員之管理、考核及教育訓練事項。

五、關於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。

六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27條
副隊長之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襄助隊長處理隊務。

二、關於隊長差假時,代行 (理) 其職務。

三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28條
科長、組主任承長官之命,處理本科 (組) 業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、推動及執行事項。

二、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。

三、關於本科 (組) 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。

四、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。

五、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事項。

六、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、監督及考核事項。

七、關於本科 (組) 例行業務之處理或簽核事項。

八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29條
分隊長、小隊長承長官之命,處理分 (小) 隊業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、監督、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。

二、關於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。

三、關於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30條
副組長、專門委員、督察、技正、秘書、視察、艦長、輪機長、大副、專 員、報務主任、艦艇機師、艦艇駕駛員、科員、偵查員、技士、報務員、 技佐、隊員、辦事員、技術助理員、書記及技術生,各承長官之命,處理 業務。

第31條
本總局局務會報,每一至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總 局長召集,以副總局長、主任秘書、各組、室、中心、隊等單位主管為當 然出席人員,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。各隊應比照總局舉行隊務 會報,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。

第32條
本總局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,以提高工作效率。

第33條
本總局文書管理、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,依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