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8 年 03 月 12 日)
第25條
組、室、中心主管及偵防查緝隊隊長均承總局長、副總局長之命,主任秘 書之指導,處理各單位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、督導、改進事項。

二、關於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、監督、審核事項。

三、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、監督、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。

四、關於依據本總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。

五、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。

六、關於總局長、副總局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