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
權責
( 98 年 03 月 12 日)
第23條
副總局長襄理總局長處理局務,其權責如下:
一、關於襄助總局長處理公務事項。
二、關於總局長差假時,代行 (理) 職務。
三、關於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。
五、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。
六、關於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。
七、關於總局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