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8 年 03 月 12 日)
第22條
總局長綜理局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關於工作計畫之決定、變更及考核事項。

二、關於預算之審核、流用、追加 (減)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。

三、關於上級機關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。

四、關於向上級機關建議、請示、申復或報告事項。

五、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。

六、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。

七、關於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、遷調、獎懲事項。

八、關於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。

九、關於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