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 總則 ( 96 年 03 月 16 日)
第7條
各單位召集之會議,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,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。

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,應事先請示原則,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,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,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, 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,再為答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