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 總則 ( 96 年 03 月 16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(以下簡稱本總局)組織條例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總局處理事務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細則辦理。

第3條
各組、室、中心得視業務需要,分科辦事。

第4條
總局長綜理局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;副總局長襄助總局長處理 局務;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,指揮監督所屬 職員辦理之。

第5條
本總局各組、室、中心(以下簡稱各單位),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:

一、對於本總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,應依據 本總局職權處理。

二、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,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,如意見 不同,應陳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。

三、各單位制(訂)定及修正法規時,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,並 送秘書室企劃科審查,但情況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, 得免送審查。

第6條
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,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,應事前協商,事後分別通知 。

第7條
各單位召集之會議,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,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。

各單位代表本總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,應事先請示原則,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,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,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, 於返回本總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,再為答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