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 總則 ( 95 年 10 月 16 日)
第5條
本署各處、室、中心(以下簡稱各單位),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:

一、對於本署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,應依據本 署職權處理。

二、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,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,如意見 不同時,應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裁奪。

三、各單位制(訂)定及修正法規時,應會商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擬訂,並 送法規委員會審查。但情形特殊經簽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者,得 免送審查。